先公证遗嘱后自书遗嘱哪个为准-何钦荣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婚姻家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无论先前是否进行了公证,均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这一原则确保了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尊重与实现。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一、遗嘱的基本效力规则

  1. 公证遗嘱的效力变化:

    • 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如果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后,又立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通常以公证遗嘱为准。
    • 但《民法典》实施后,这一规则发生了变化。现在,无论遗嘱形式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均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2. 自书遗嘱的效力:

    •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形式。
    • 只要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内容真实合法,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为其后存在公证遗嘱而失效(如果它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话)。

二、遗嘱效力的具体判断

  1. 订立时间的考量:

    • 在判断遗嘱效力时,应重点审查各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后订立的遗嘱通常更能反映遗嘱人的最新意愿。
    • 例如,如果遗嘱人先立了公证遗嘱,后来又立了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以自书遗嘱为准(假设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
  2. 形式要件的审查:

    • 对于自书遗嘱,需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
    • 公证遗嘱则需确认其是否经过合法的公证程序,包括遗嘱人的身份核实、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等。
  3. 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如果自书遗嘱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被篡改等,即使其订立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也可能不被认可。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公证遗嘱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后立的自书遗嘱(如果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但无法确定哪份是最后一份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认定遗嘱的效力。

四、法律建议

  • 明确意愿: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尽量明确自己的意愿,并确保遗嘱形式的合法性与内容的真实性。
  • 及时更新:如果遗嘱人的意愿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遗嘱,以确保最后一份遗嘱能够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
  • 咨询律师:在处理遗嘱继承问题时,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遗嘱公证后又立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同时,你也应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内容、订立时间以及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