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标联合体成员一方投标未中标没有收取费用怎么处罚-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合同纠纷

若陪标联合体成员一方投标未中标且未收取费用,是否处罚及如何处罚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该行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点:即使未中标且未收取费用,只要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如事先约定陪标、统一报价策略等),行政机关仍可依据上述条款处罚,罚款基数为“中标项目金额”(即使未中标,也可能按招标项目预算金额计算)。

  2. 若该行为未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但违反联合体协议约定
    若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成员需履行陪标义务(如配合制作标书、参与投标程序等),但一方未中标且未收取费用,可能涉及违约责任。此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由联合体其他成员依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关键点:此情形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机关通常不主动介入,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3. 若该行为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
    若未中标方虽未直接收取费用,但通过其他方式(如接受利益输送、承诺未来合作等)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此时需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处罚等。
    关键点:需以“实际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为前提,仅未中标且未收费不足以直接认定。

建议行动:

  • 若面临行政调查,需配合提供联合体协议、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未参与串通投标或未获取不正当利益;
  • 若涉及民事纠纷,需审查联合体协议条款,评估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
  • 若存在商业贿赂风险,需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提示:陪标行为本身具有较高法律风险,即使未中标或未收费,也可能因行为性质被处罚。建议联合体成员在投标前明确权责,避免参与违法活动。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