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 有哪些-赵平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一、贪污犯罪

  1.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上述行为,也以贪污论处。与前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无法说明来源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 隐瞒境外存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依法申报,若数额较大而故意隐瞒不报的,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5.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6.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若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贿赂犯罪

  1.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若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2.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若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4.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若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的,也以行贿论处。

  5.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6. 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7. 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

  8.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律后果与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对于涉嫌此类犯罪的情况,建议尽早向我咨询,以便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并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贪污贿赂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