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持票人可以追索出票人、背书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具体分析如下:
出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即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票据的原始债务人,其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背书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并且该支票经过背书流转至最后持票人手中,那么背书人作为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债务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最后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追索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这是因为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出票人的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查,如果背书人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而仍然进行背书,那么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票据债务人:除了出票人和背书人外,票据上还可能存在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等。如果票据上有保证人,并且保证人承诺对票据的付款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最后持票人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下,也有权向保证人追索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这是因为保证人作为票据的担保人,其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受出票人支付能力的影响。
在追索过程中,最后持票人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票据、背书记录、拒绝证明等,以便在追索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最后持票人也应当了解追索的时效和程序等法律规定,以便在追索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