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调解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但需注意,法院出具调解书前需公司决议机关通过调解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调解书送达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即调解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包括作为原告的股东和作为被告的对方。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特殊规定
然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在出具调解书前需进行特别审查。具体来说,调解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司利益的特别保护,确保调解协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流程
法律后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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