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土地承包延期三十年,对于死亡人员的土地是否收回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只要这个“户”还存在,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当户内某个成员死亡时,由于整个家庭户仍然存在,所以该成员承包的土地并不收回,而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例如,一个家庭户有5口人,承包了5亩地,其中一人去世,剩下的4人依然可以继续承包这5亩地,并且在这轮承包期延期三十年的情况下,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 但是,如果该户所有成员都死亡,即“整户消亡”的情况,那么该户承包的土地应当由发包方收回。因为此时已经没有符合承包主体资格的家庭成员来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了。比如,一个家庭户原本有3口人,承包了3亩地,后来这3口人都去世了,那么这3亩地就应由村集体收回。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 如果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比如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家庭承包方式不同。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死亡,其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或者是否收回,要看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人死亡后承包经营权的处理方式,比如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而言,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期延期三十年也适用这种继续承包的情况。但如果发包方有合理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收回土地,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关于死亡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收回的问题,要仔细查看土地承包合同,了解承包方式以及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咨询,他们会根据具体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给出准确的答复。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