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低价格售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公司事务

极低价格售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具体情况及商家的行为和动机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我从不同角度为你进行的分析:

一、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极低价格售卖情形

  1. 低于成本价销售,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类行为会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实例说明:假设某大型连锁超市为击垮周边小型便利店,将常见日用品售价降低至成本价以下进行销售,导致周边便利店难以维持经营,此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2. 伴随其他不正当手段

    • 若商家在极低价格销售的同时,采用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极低价格售卖情形

  1. 销售鲜活商品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销售鲜活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鲜活商品如水果、海鲜等,因保鲜期短、易变质,经营者为避免损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合理的商业行为。
    • 实例说明:水果摊为避免水果腐烂变质,将临近保质期的草莓降价出售,此行为合理且合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处理积压或即将到期商品

    • 法律依据: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经营者为回笼资金或避免浪费而进行的正当降价处理。
    • 实例说明:商场在季末对过季服装进行大甩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旨在清理库存,为新季商品腾出空间,此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季节性降价

    • 法律依据:季节性降价同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商品,在季节交替时进行的降价销售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 实例说明:冬季末尾,羽绒服商家为回笼资金,对羽绒服进行大幅度降价销售,此属常见的季节性降价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 因特定原因降价销售

    • 法律依据: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企业在面临特殊情况时,为尽快回笼资金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 实例说明:工厂因经营不善面临债务危机,为偿还债务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此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后果与监管措施

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极低价格售卖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经营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政府也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结:在判断极低价格售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综合考虑商家的行为动机、降价原因以及是否伴随其他不正当手段。单纯降价销售通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若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于成本价的销售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则属于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