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庭时法官确认原告在起诉状中存在虚假诉词,通常会根据虚假诉词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裁定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若虚假诉词构成根本性虚假陈述(如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关键证据),且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法官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条件)或第157条(裁定驳回情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例如,原告伪造借款合同主张还款,但经鉴定合同系伪造,法院将驳回其诉求。
对虚假陈述部分不予采信
若虚假诉词仅涉及部分事实或证据,法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对虚假部分不予认定,并基于其他真实证据作出裁判。例如,原告夸大损失金额,法院仅支持其实际损失部分。
处以司法处罚(罚款/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阻碍司法审理的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可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100万元罚款,或对直接责任人处15日以下拘留。例如,原告为胜诉伪造证人证言,法院可对其罚款5万元。
移送刑事追究(涉嫌犯罪时)
若虚假诉词涉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刑法》第280条)、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等刑事犯罪,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例如,原告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影响诉讼费用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若原告因虚假陈述导致诉讼,法院可判决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甚至赔偿被告因应诉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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