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书面通知”一般不包括微信告知,微信告知通常不算合同里严格意义上的书面通知,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有效通知。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传统书面通知定义角度
- 在法律和合同语境中,书面通知通常指的是以纸质文件形式呈现,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包括平信、挂号信、快递等)等方式传递给对方的通知。这种形式具有有形性、可保存性和正式性,能够较为清晰地证明通知的内容、发送时间和接收情况。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要通知租客涨租,以书面信件的形式邮寄给租客,信件上注明通知内容、日期并保留好邮寄凭证,这就是典型的书面通知。
- 而微信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即时通讯工具,其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虽然可以记录通知内容,但在形式上与传统书面通知有较大差异,一般不被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
从合同约定和双方交易习惯角度
- 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书面通知的具体形式,并且排除了其他形式,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书面通知应以书面信件或传真形式送达对方指定地址”,这种情况下,微信告知就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视为有效的书面通知。
- 双方存在交易习惯:如果双方在以往的交易或合作中,一直将微信作为通知的方式,并且双方都认可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告知可能会被认定为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从而视为有效的通知。比如,两家公司长期通过微信进行业务沟通和通知,在新的合同履行中,一方通过微信发送的通知,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和回应,此时可以认为微信通知是有效的。
从实际效果和证据角度
- 实际效果:判断微信告知是否有效,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实际达到了通知的目的。如果通过微信发送通知后,对方明确表示收到并理解了通知内容,且按照通知要求采取了相应行动,那么从实际效果上看,微信告知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供应商通过微信通知采购方货物已到货,采购方回复“收到,马上安排提货”,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微信通知起到了作用。
- 证据方面:微信通知作为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可靠,并且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在使用微信通知作为证据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包括通知内容、发送时间、对方回复等信息,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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