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申请回避的原则-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行政纠纷

评委申请回避的原则主要基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以下是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回避义务的指引》所归纳的评委申请回避的核心原则:

一、回避情形

  1. 亲属关系回避:

    • 若评委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九类关系)担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评委需主动回避。这是为了防止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偏袒或利益输送。
  2. 经济利益关联回避:

    • 评委在评标期间及近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任职、社保缴纳、持股、法律纠纷等经济关联的,应主动退出评标。这是为了避免评委因经济利益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3. 违法违规记录回避:

    • 曾因招投标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委,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这是为了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再次参与评标。
  4. 行政监督人员回避:

    • 属于项目行政监督人员的评委,也不得参与评标。这是为了避免行政监督与评标工作的混淆,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隐蔽性关联情形回避:

    • 对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控股关联”等隐蔽性关联情形,评委也需主动回避。这些情形往往难以直接察觉,但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二、流程管控

  1. 信息填报:

    • 评委需在相关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如实填报回避单位信息,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实现动态化管理。这是为了确保评委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回避制度的执行提供基础。
  2. 自查确认:

    • 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必须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声明,对照回避情形逐项自查确认。这是为了确保评委在评标前已经充分了解并遵守了回避制度。
  3. 更换程序:

    • 评标过程中发现应回避未回避情形的,应立即启动评标专家更换程序。这是为了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处理

  • 若评委未履行回避义务,将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采取限制评标资格、取消专家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这是为了强化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维护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评委申请回避的原则主要基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评委需严格遵守回避情形、流程管控和监督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