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非法拆采矿设备,执法机关需依法履行以下手续:
出示执法证件与扣押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如工作证、执法证),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决定书需载明扣押理由、依据、设备清单、保存地点及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权利)。若情况紧急(如设备可能被转移、毁损),可事后补交决定书,但必须当场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制作现场笔录与清单
执法人员需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扣押时间、地点、设备名称、数量、状态(如是否损坏)及当事人陈述,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需注明原因并由见证人签字。同时,需当场开具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执一份,作为设备移交的凭证。
遵循法定程序与期限
后续处理与救济告知
扣押后,执法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对设备作出处理决定(如没收、返还或拍卖)。同时,需在扣押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如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障其程序权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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