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合约解除时间-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6-02-16 公司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选择解除);若未通知或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2个月期满未选择继续履行时)。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

  • 管理人的选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 通知期限:管理人需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对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
    • 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 若管理人未通知或未在2个月内答复,合同视为解除(即2个月期满未选择继续履行时)。

2. 合同解除时间的具体情形

  • 情形一:管理人明确通知解除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立即解除。例如:管理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第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于第32天签收,则合同于第32天解除。

  • 情形二:管理人未通知或未答复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满2个月时,合同自动视为解除。例如:破产申请于1月1日受理,管理人未在3月1日前通知继续履行或解除,则合同于3月1日解除。

3. 实务中的关键点

  •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如未交付货物、未支付全款)。
  • 对方催告权:若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可催告管理人在30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合同视为解除。
  •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对方可申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

4. 建议

  • 若您是合同相对方,需密切关注管理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并保留催告记录(如邮件、书面函件)。
  • 若您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建议建立合同清理台账,避免因超期未选择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案例分析、合同类型影响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条文与实务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