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患职业病禁忌症导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因非职业病禁忌症且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不续签同样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续签,则无经济补偿。以下是具体分析:
因职业病禁忌症导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若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若此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因非职业病禁忌症导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若劳动者患的是非职业病禁忌症(如普通疾病),且劳动合同到期时医疗期已满,用人单位可选择不续签。此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同上(按工作年限计算)。但若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不愿继续工作)主动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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