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能直接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而需由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申请,且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及依据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若发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申请: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如需撤回案件,必须说明理由,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撤回起诉的程序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以下情形,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样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旦决定不起诉,应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对当事人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能直接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而是需通过检察院的审查,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虽可提出撤回申请,但也需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