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孩在游乐场骑车撞到人时,与游乐场老板的责任划分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方式:
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如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游乐场存在以下情形,老板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岁以下儿童)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18岁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存在以下情形,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双方均存在过错时的责任划分
若游乐场和监护人均未尽到相应义务(如游乐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同时监护人未陪同小孩),则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被撞伤者自身存在过错时的责任减轻
若被撞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突然冲入骑行区域、挑衅小孩),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可减轻游乐场或监护人的责任。
示例:若被撞伤者明知小孩正在骑车,仍故意横穿骑行区域导致被撞,可能自行承担50%以上责任。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案件细节、证据收集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