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怎样追回多发给职工的补偿金-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6-02-12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追回多发给职工的补偿金:

  1. 行使撤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若破产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存在个别清偿行为(如超额支付补偿金),且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受益减少,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要求职工返还多收款项。

    • 适用条件:需证明清偿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且债务人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操作流程:管理人应收集支付凭证、财务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判决撤销后,职工需返还多收部分。
  2.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若多付补偿金无法通过撤销权追回(如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6个月前),管理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职工返还。

    • 构成要件:职工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如补偿金计算错误、重复支付),且债务人因此遭受损失。
    • 证据要求:需提供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记录等,证明实际应发金额与实发金额的差额。
  3.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解决
    若多付金额较小或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管理人可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例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要求职工自愿返还。

    • 优势: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 注意:协商结果需形成书面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职工拒绝返还,管理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如撤销权判决、不当得利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划拨等措施追回款项。

    • 执行依据:需确保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且职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风险提示与建议:

  • 时效限制:撤销权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行使,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为3年,管理人应及时启动程序。
  • 职工权益平衡:追回过程中需兼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因强制执行引发群体性事件。
  • 证据固定:管理人应全面梳理财务资料、劳动合同等文件,确保主张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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