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春节期间提前请假回家未获批准而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扣钱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 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扣钱情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存在以下情形除外: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若用人单位以“未批准请假辞职”为由扣钱,且不符合上述法定扣除情形,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被扣工资。
-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且未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若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形式通常为赔偿损失,而非直接扣工资。
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提前通知辞职需扣工资”,且该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劳动者仍可能面临被扣钱风险。但需注意:
- 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 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规章制度内容需合法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 若用人单位以“未批准请假”为由扣钱
春节假期属于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休假。若劳动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请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决定是否批准,但无权以未批准请假为由扣工资。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扣钱,劳动者可主张权利。
建议:
- 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请假申请记录等证据;
- 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出具书面扣款依据;
-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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