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情形 最高法-黄祖军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要求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及说明如下: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双方约定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在此为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约定支付。
    • 说明: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2. 无过失性辞退: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特定原因(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被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说明: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若用工单位依法退回派遣员工,且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3. 经济性裁员: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说明:若劳务派遣单位因经济原因进行裁员,且符合法定裁员条件,那么被裁减的劳务派遣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终止: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说明: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若劳动合同期满,且劳务派遣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5. 用人单位过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说明: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说明: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若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同样需承担支付义务。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殊说明:

  •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可能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若用工单位依法退回派遣员工,且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 在某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能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经济补偿的直接责任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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