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和调取证据的区别-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刑事辩护

扣押和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两种不同的证据收集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性质、目的、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上。下面我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1. 性质与目的:

    • 扣押:扣押通常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措施,它发生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证据进行暂时性的查封、扣留。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或转移,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理。
    • 调取:调取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证据收集方式,它通常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调取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以支持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
  2. 程序:

    • 扣押:扣押程序通常较为严格,需要侦查机关出示搜查证或扣押决定书,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在扣押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制作扣押清单,并由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见证人和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后,侦查机关还需要及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鉴定等处理。
    • 调取:调取程序则相对灵活,通常不需要出示特别的法律文书,只需根据案件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或口头要求即可。调取过程中,调取人员需要制作调取证据清单,并由被调取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3. 法律后果:

    • 扣押:扣押的物品在扣押期间由侦查机关保管,如果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或不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返还给原持有人。如果扣押的物品被毁损、灭失或非法处置,侦查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调取:调取的证据材料在调取后通常由调取机关保管,并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如果调取的证据材料被证明是伪造的、虚假的或与案件无关,调取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据审查责任。同时,被调取单位或个人也有权要求调取机关妥善保管和使用调取的证据材料。

举例说明:

  • 假设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怀疑某嫌疑人藏有被盗物品,于是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扣押证据的例子。
  • 又假设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调取某公司的财务账目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向该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并调取了相关账目。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调取证据的例子。

总结与建议: 扣押和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扣押更侧重于对证据的强制性保护,而调取则更侧重于对证据的灵活获取。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规定,合理选择和使用这两种证据收集方式。如果你对扣押或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