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还未付完的建设工程款如申请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从什么时候开-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还未付完的建设工程款申请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主要依据的是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的起算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实际竣工,那么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就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尚未竣工,但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那么期限就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
  2. 特殊情况下的起算点调整: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在竣工前因发包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等,此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来说,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承包人可以主张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果合同被解除,且解除原因在于发包人,承包人同样可以主张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合理竣工日期作为起算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起算点调整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 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考虑:

    • 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复杂,且可能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具体来说,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需要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此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仍然遵循上述规定,但行使方式可能因破产程序的具体安排而有所调整。例如,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承包人可能需要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承包人则可能需要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协商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法律建议:

  •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条款,以便在后续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有明确的依据。
  •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来后,承包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破产风险,一旦发现债务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张自己的权利。
  • 在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活动,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债权主张和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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