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中自认不认定-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合同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自认,一般不被认定为诉讼中的自认,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调解过程中自认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过程中自认的特殊性。

  1. 调解目的与自认本质的区别:

    •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会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作出妥协或让步,这种认可并非基于对事实的真实确认,而是为了达成和解。
    • 与诉讼对抗过程中对事实的承认存在本质不同,后者是基于对事实的真实认知和法律判断。
  2. 防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如果承认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能够发生自认的效果,无异于鼓励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这不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诉讼。

二、调解过程中自认的例外情况

尽管调解过程中的自认一般不被认定为诉讼中的自认,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

  1. 法律另有规定:

    • 如果法律对调解过程中的自认有特别规定,如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中调解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当事人均同意:

    • 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赋予调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以自认效果,则属于对自己程序利益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 这种情况下,调解过程中的自认可以视为诉讼中的自认,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明确调解目的:

    •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明确调解的目的,即为了达成和解协议,而非确认事实的真实性。
    •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认可应谨慎对待,避免在后续诉讼中产生不利后果。
  2. 保留相关证据:

    • 尽管调解过程中的自认一般不被认定为诉讼中的自认,但当事人仍应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且当事人认为调解过程中的自认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3. 咨询专业律师:

    • 在调解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不确定如何处理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作为魏正才律师,我专注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如果您在调解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