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到主体完成 发包人不支付进度款 承包人维权思路-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在施工到主体完成但发包人不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通过协商、发送催告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多种途径维权,以下为详细分析。

核心前提

施工合同已签订且合法有效,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施工至主体完成,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维权思路

  1. 友好协商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虽然此处不一定完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但友好协商是解决纠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
    • 操作方式:承包人可以主动与发包人进行沟通,了解发包人不支付进度款的原因。如果是发包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双方可以协商制定新的付款计划,例如延长付款期限、分期支付等;如果是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异议,承包人可以针对发包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发送催告函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发送催告函,可以明确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进度款。
    • 操作方式:承包人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催告函,在催告函中详细说明施工的进度、已完成的工作量、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发包人未支付的情况以及要求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等内容。催告函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发包人,如邮寄送达(保留好邮寄凭证)或直接送达(要求发包人签收)。
  3.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操作方式: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一般认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十八个月。承包人可以先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如果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提起诉讼或仲裁
    • 法律依据:如果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纠纷,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操作方式
      • 诉讼:承包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催告函及送达凭证等,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要求发包人支付进度款、违约金等)、事实和理由。法院受理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 仲裁: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承包人应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受理后,将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