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王涵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通常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这一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起算时间的一般原则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那么该约定日期即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也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2. 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那么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即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例如,工程虽未正式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此时可将实际交付之日视为起算点。

  3.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如果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那么可以认为发包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此时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即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合理期限通常根据行业惯例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收到结算文件后的28天至60天。

二、特殊情况下的起算时间

  1.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有权就已完成部分请求结算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时,起算时间可能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为承包人提出结算请求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合理期限后的日期。

  2. 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若工程质量不合格,需经修复后重新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款。因此,起算时间可能推迟至修复完成并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3. 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时: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确定起算时间,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进而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例如,可以参照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或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对付款时间存在争议且无法确定具体日期时,也可能会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但这并非普遍适用的规则,而是基于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综合判断。

三、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及时主张权利: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丧失该权利。因此,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发包人逾期支付,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利。

  2. 保留相关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承包人应妥善保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结算文件、交付凭证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至关重要,能够帮助承包人证明自己的权利范围和起算时间。

  3. 了解当地司法实践:由于各地法院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差异,承包人在行使权利前应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标准。这有助于承包人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率。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5月1日竣工,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然而,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一直拖延结算和支付。乙建筑公司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决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为2023年6月1日(竣工后一个月),且应在之后的十八个月内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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