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探视权寒暑假可以约定进去吗-魏江红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婚姻家庭

在离婚诉讼中,探视权在寒暑假期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且这样的约定是合法且具有实际意义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为探视权的约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约定原则:探视权的约定应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需求,同时确保约定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双方执行。在寒暑假期间,由于孩子的时间相对充裕,双方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探视时间和方式。

二、寒暑假探视权的具体约定内容

  1. 探视时间:

    • 明确起始与结束日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寒暑假期间探视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日期,例如寒假从学校正式放假之日起第X天开始,至开学前X天结束;暑假则可从学校放假之日起第X天开始,为期X周或X天。
    • 阶段性安排:为了更细致地安排探视时间,双方还可以细化到每周或每月的具体安排,如暑假的第一个月孩子随直接抚养方生活,第二个月由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或每周特定几天进行探视。
  2. 探视方式:

    • 居住式探视:孩子到非直接抚养方住所居住一段时间,非直接抚养方全面负责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娱乐。这种方式适合寒暑假等较长假期,可以让孩子更深入地体验非直接抚养方的生活环境。
    • 非居住式探视:非直接抚养方定期带孩子外出游玩、参加活动,但孩子晚上仍回直接抚养方处居住。这种方式适合时间较短或双方居住距离较远的情况。
  3. 其他相关事项约定:

    • 费用承担: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探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交通费用、游玩门票费用等。这有助于避免日后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
    • 沟通与交接:明确孩子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保双方在探视期间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动态。例如,可以约定在探视开始和结束时,双方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接,并签署交接单。
    • 特殊情况处理:约定孩子生病、有重要学习安排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例如,如果孩子生病需要照顾,非直接抚养方可以提前通知直接抚养方并协商调整探视时间或方式。

三、约定的形式与执行

  • 书面协议:为了确保探视权约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详细列出探视时间、方式、费用承担等条款。
  • 法律保障: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也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对寒暑假探视权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在日后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原则:在执行探视权约定时,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如果遇到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咨询我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四、争议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探视权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诉讼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确保探视权的约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总结来说,在离婚诉讼中,探视权在寒暑假期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双方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制定详细且灵活的探视权约定。如果你在制定或执行探视权约定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