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哪种情况列入失信”和“哪种情况列入限高”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限高”和“失信”的基本概念: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它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这种措施通常针对的是“没钱还”的被执行人,目的是防止他们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它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当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时,就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种措施不仅限制消费,还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接下来,我们具体说明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限高”和“失信”:
列入“限高”的情况:
-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限高”措施。
- 这通常意味着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义务,或者虽然有能力但暂时未履行。
列入“失信”的情况:
-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此外,还有一些关键点需要注意:
“限高”和“失信”的期限:
- “限高”的期限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就没有期限。
-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高”和“失信”的解除条件:
- 对于“限高”,解除条件包括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
- 对于“失信”,解除条件包括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
“限高”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 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即“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最后,我建议您如果需要查询自己或他人是否被“限高”或“失信”,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同时,如果您或他人被采取了这些措施,想要解除的话,需要积极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出申请。
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限高”和“失信”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