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74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能同时在一个判决书中出现吗-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在一个判决书中出现,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满足特定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解读

  1.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条款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这通常适用于那些虽然违法,但撤销后可能引发更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

  2.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该条款规定的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这主要针对的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且该瑕疵并未对原告的实际权利造成损害。

二、两款条款同时出现的可能性

  1. 特殊情形下的并存: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一个行政行为可能同时存在实体上的违法(符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和程序上的轻微违法(符合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例如,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处罚过重,同时又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如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处罚决定书),但这两个问题均未对原告的实际权利造成根本性损害,且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可能在判决书中同时引用这两款条款,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2. 判决书的表述:如果确实存在上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可能会这样表述:“被告作出的XX行政行为,实体上违反了XX法律的规定,本应予以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XX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严格审查条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同时引用这两款条款时,会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后果以及撤销可能带来的影响。只有同时满足两款条款的适用条件时,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2. 避免滥用:由于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复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非常谨慎,以避免滥用这一判决方式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或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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