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 不适用治安调解范围 案例-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不适用治安调解,也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并给出相关案例:

一、法律依据与不可调解的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并未将寻衅滋事纳入可调解的范围。寻衅滋事行为通常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款也明确指出,对于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等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这是因为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较为恶劣,如果允许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可能会纵容此类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3. 不可调解的原因:

    • 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 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 确保法律严肃性:寻衅滋事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允许调解,可能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刑事和解的不适用性

刑事和解制度,也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但在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根据刑诉法第277条,刑事和解的范围主要限定为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明显不属于以上两类案件。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

  • 案情简介:王某因怀疑工人泄露生产技术信息给竞争对手,并认为竞争对手拖欠其借款不还,便邀集酒友到竞争对手厂里闹事,对工人进行殴打,其中一人被打成轻伤。事后,王某主动支付了医药费并给了赔偿金,工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主动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 处理结果:检察官认为,王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应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因为王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寻衅滋事性质,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妨害。

案例二(虽非直接涉及刑事和解,但说明寻衅滋事不可调解):

  • 案情简介: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后张某纠集多人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微伤。事后,张某提出愿意赔偿李某损失,并希望此事能够调解处理。
  •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加害人: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应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表达自己的悔罪态度。

  2.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被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可以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但不应期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类问题。

  3. 对于社会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规定。遇到类似寻衅滋事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如果您或他人遇到寻衅滋事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