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具体案例有哪些-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具体案例,主要涉及行为人主观上无寻衅滋事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行为具有特定背景且未超出合理限度等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并列举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

1. 信访维权过激但未造成严重混乱

  • 案例:行为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到达时单位已下班,未与接访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仅因情绪激动发生争执,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例如,(2012)邯市刑终字第68号案件中,杜某某进京上访时因单位下班与接访人员争执,未造成混乱,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需满足“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恶劣的条件。若行为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未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如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以上、强拿硬要财物数额较大等),则不构成犯罪。

2. 因特定纠纷引发且未持续扰乱秩序

  • 案例: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恐吓或损毁财物行为,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未继续实施,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例如,甲因邻里纠纷砸坏乙家玻璃,经调解后未再闹事,不构成犯罪。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上述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3.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案例:在网络上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如某商场即将爆炸),若未引发社会恐慌或混乱,或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行为人发布虚假信息后迅速删除,未造成实际影响。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需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犯罪。若未达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4. 街头涂鸦、破坏公物但情节轻微

  • 案例:在公共场所涂鸦或破坏公共财物,若未影响市容市貌或社会秩序,或价值较小,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行为人在偏僻角落涂鸦,未引起公众关注。
  •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如2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才构成犯罪。若未达标准,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5. 其他不常见情形

  • 歧视性言论与地域黑:在公共场所发表针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性言论,若未引发冲突或社会混乱,可能不构成犯罪。
  • 辱警与损害执法权威:在社交平台发表侮辱警察的言论,若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网上发文失察与造谣:未核实信息真实性即发布,若未引发恐慌或混乱,可能不构成犯罪。

法律建议

  1. 主观意图:行为人需无寻衅滋事的故意,即无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目的。
  2. 客观后果:行为需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未达到“情节恶劣”标准。
  3. 特定背景:因纠纷引发的行为需经处理后未继续实施,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需未造成严重后果。

若您或他人涉及类似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如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