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 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并按合同规定多少计算加收逾期-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经济纠纷

贷款方在借款方逾期不还借款时,确实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加收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需以借款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1. 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首先取决于借款合同中的条款。例如:

    • 若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则贷款方有权按此标准计算;
    • 若合同约定“逾期按未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则贷款方可主张违约金而非利息。
  2. 法定利率上限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贷款方可主张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参照逾期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当前约15.4%/年);
    • 若合同仅约定借期内利率,可按借期内利率上浮50%主张逾期利息。
      注意:超过LPR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拒绝支付。
  3. 违约金与利息的竞合
    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贷款方一般只能选择其一主张,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二者可并用且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例如:

    • 合同约定“逾期利率15%+违约金3%”,若15%+3%≤LPR4倍,则可同时主张;
    • 若总额超过LPR4倍,借款人可要求调减至合法范围。
  4. 操作建议

    • 贷款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或违约金标准,并确保不超过法定上限;逾期发生后,及时发送书面催告通知,固定证据。
    • 借款方:若认为逾期费用过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减;同时,可主张以实际损失为限(如贷款方资金占用成本)。

温馨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文本、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若有争议,建议提供合同文本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