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同意二次鉴定 要法院调解 要怎么和法院说-曹勇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交通事故

作为有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律师,我建议您可以这样向法院表达不同意二次鉴定并请求调解的立场,分步骤说明如下:

  1. 明确表达不同意二次鉴定的立场
    首先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重点说明:
  • 首次鉴定程序合法性:强调首次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鉴定过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例如”首次鉴定由XX司法鉴定中心(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作出,鉴定人张某、李某均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 鉴定结论合理性:引用鉴定报告中的具体数据(如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应条款,说明结论有充分依据。
  • 反对二次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若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不应准许重新鉴定。可表述为”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的情形,其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 同步提出调解请求的合理性
    在表达反对二次鉴定后,需立即衔接调解请求,体现解决纠纷的诚意:
  • 调解的效率优势:强调”二次鉴定将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至少3-6个月,增加当事人诉累,而调解可实现案结事了”。
  • 调解的灵活性:提出”可在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项目上适当让步,但需对方放弃其他不合理诉求”,例如”若对方同意按首次鉴定九级伤残标准赔偿,我方可放弃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主张”。
  • 调解的强制性保障:引用《民事诉讼法》第97条,说明”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可避免二次鉴定后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题”。
  1. 具体表述模板(供参考)
    “关于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我方认为:首次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其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之规定,恳请法院不予准许。同时,为高效解决纠纷,我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具体方案为:按首次鉴定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期按180日计算,护理期按90日计算,营养期按60日计算,总赔偿额为XX万元,若被告接受该方案,我方自愿放弃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主张。”

特别提醒:

  • 若对方申请二次鉴定的理由是”首次鉴定未通知其到场”,需核查鉴定程序是否确实存在瑕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对活体检验应当通知被鉴定人到场,若首次鉴定未履行该程序,法院可能准许重新鉴定。此时需调整策略,例如主张”虽未通知到场,但鉴定人通过病历、影像资料等客观证据作出结论,不影响鉴定公正性”。
  • 调解方案需结合自身损失情况制定,避免过度让步。例如若首次鉴定为九级伤残,调解时最低可接受十级伤残标准,但需同步要求对方放弃其他抗辩理由。

如需进一步分析首次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或制定具体调解方案,可随时向我提供鉴定报告及对方申请书内容,我将为您详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