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配合复查鉴定需分情况讨论,家属可从以下角度综合判断后决定是否配合:
从法律程序合法性角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若举报人属于法定申请主体(如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且程序合法,复查鉴定申请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家属原则上需配合。但若举报人身份存疑(如非法定主体)或程序违法(如超过时效、未提交有效证据),家属可要求相关部门核实申请合法性后再决定是否配合。
从证据充分性角度
若举报人仅以“匿名举报”形式提出复查请求,但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初步证据(如医疗诊断记录、康复证明等),家属可要求社保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若审查后认为缺乏合理依据,家属有权拒绝配合;若举报内容有初步证据支持,家属应积极配合以避免因拒不配合被推定为“伤情无变化”。
从家属权益保护角度
从实际操作建议角度
总结:家属是否配合需结合举报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及自身权益综合判断,建议优先通过法律程序核实申请合法性,再根据风险收益比决定是否配合。如有具体材料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为您制定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