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怎么理解-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建工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此类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以下从多个角度对建工合同中显失公平的理解进行详细阐述:

  1.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 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建工合同中,若一方承担的义务显著多于另一方,或享有的权利明显少于另一方,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即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例如,发包方以极低的价格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且合同中未合理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使得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 违背公平原则:合同订立时,若一方利用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或专业知识等优势,或对方因急迫、轻率、缺乏经验等情形,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即违背了公平原则。在建工合同中,这可能表现为发包方利用承包方急需工程项目的心理,迫使承包方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或工期要求。
  2.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 客观要件: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著不对等,交易条件明显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建工合同中,这可能体现为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明显不匹配。
    • 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条款。例如,发包方利用承包方对工程技术的依赖,或承包方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迫使承包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在建工合同纠纷中,这可能包括合同文本、双方沟通记录、市场行情资料等。
    • 综合考量: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认定显失公平时,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全面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例如,会审查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环境、双方交易地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
  4. 法律后果

    • 撤销或变更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建工合同中,若合同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若合同被变更,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 赔偿损失:若因显失公平合同导致一方遭受损失,受损害方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因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等。

法律建议:

  • 在订立建工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情形的发生。
  • 若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 在处理建工合同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进一步思考:

  • 在建工合同中,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公平合理?
  • 若合同被撤销或变更,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后续问题,如工程价款结算、工期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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