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但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没收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集采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此外,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集采机构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没收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约定没收情形
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其他没收条件(如投标人中途撤标、未按时参加开标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集采机构可依据合同条款行使权利。但需注意:
程序合法性要求
即使符合没收条件,集采机构仍需履行法定程序:
风险防范建议
提示:实践中,集采机构常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证据不足被认定违法没收保证金。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招标文件条款及操作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