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超过15天还能再次申请吗-周娇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工伤认定书下来超过15天还能再次申请吗”的问题,我需要先明确一点:通常我们所说的“再次申请”在工伤认定的语境下,往往指的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申请,而非直接对工伤认定书的再次申请。因为工伤认定书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新证据出现等),否则一般不会重新进行认定。

针对您可能实际关心的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在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里的15日是自然日,非工作日,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已经超过了这15日的期限,那么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无法受理再次鉴定申请的。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按照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来执行。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因此,如果您的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且您想要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再次鉴定,但已经超过了15日的期限,那么您需要等待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再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如果对复查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