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问题立案标准是什么-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侵权纠纷

关于食品质量问题的立案标准,这主要涉及到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下是对这两种犯罪立案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以下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1. 含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 特定情形的处理:

    •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食品。
    • 生产、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会结合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食用后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使用禁用物质:

    •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 特定情形的处理:

    •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3. 主观故意的认定:

    • 明知是上述行为而仍然进行生产、销售的,即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使用的原料或添加剂是有毒、有害的,但仍然将其用于食品生产或销售,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4. 其他严重情节:

    • 如果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总结:食品质量问题的立案标准主要关注食品中是否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及这些物质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同时,对于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禁用物质或明知故犯的行为,也将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您在食品质量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