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支付令后被申请人不同意转为诉讼程序,被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需明确指出支付令存在的事实或法律错误(如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金额计算错误、已履行债务等),无需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异议后,若异议成立,将裁定终结支付令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异议成立后的法律后果
若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支付令程序终止,申请人需通过普通诉讼程序重新主张权利。此时,被申请人将获得完整的诉讼抗辩权(如举证、质证、反诉等),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需注意,异议期间不停止支付令效力,若被申请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支付令即产生强制执行力。
异议不成立的风险应对
若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将裁定驳回并维持支付令效力。此时,被申请人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否则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若被申请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主动履行或协商和解
若被申请人对债务无实质争议,可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以避免强制执行记录。若存在部分争议,可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履行、债务抵销等和解方案,并要求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或共同向法院申请终结程序。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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