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签订的协议适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吗-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行政纠纷

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需根据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适用范围:

    •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 具体来说,这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2. 政府签订协议的性质与内容:

    • 政府签订的协议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
    • 这些协议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关键在于它们是否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是否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
    • 如果协议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且公开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了解政府决策过程、监督政府行为,那么这些协议的信息就可能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3. 具体判断标准:

    • 公众利益相关性:协议是否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
    • 公开必要性:公开协议信息是否有助于公众了解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或促进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
    • 保密性要求:如果协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则可能不适用主动公开的规定。
  4.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政府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应首先评估其性质和内容,确定是否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是否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
    • 如果协议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 如果协议信息涉及敏感内容,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保密处理,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总结来说,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需根据协议的具体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如果协议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那么这些协议的信息就可能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