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05-11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主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解读

  1. 全额出资的情况:

    •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房屋就按照约定处理,即归该子女所有。
    •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有权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来决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

    •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该部分出资就按照约定处理。
    •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判决房屋归哪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法条的规定,既保护了出资人父母的权益,也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