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29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主要涉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具体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1. 出资性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这意味着,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房出资,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那么该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2. 例外情况: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那么该出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1. 有约定的情况: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并且夫妻双方对出资的归属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出资的时间点(婚前还是婚后)、出资人的意图(是否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财产的归属和分割。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