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后的赔付,需根据事故责任及网约车运营性质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网约车平台责任(运营性质为“营运车辆”)
若网约车已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驾驶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则车辆性质属于“营运车辆”。此时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网约车平台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若商业三者险仍不足以覆盖损失,剩余部分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安全。
驾驶员个人责任(运营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若网约车未办理营运证件,或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车辆性质仍为“非营运车辆”,此时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需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驾驶员无力赔偿,乘客可要求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证明平台存在过错,如未尽审核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若驾驶员与平台为挂靠关系,则可能适用连带责任。
乘客自身过错(如未系安全带等)
若乘客因自身过错(如未系安全带、主动挑衅等)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可能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减轻驾驶员或平台的赔偿责任。例如,乘客因未系安全带导致头部受伤,法院可能判定乘客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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