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借条上借款人写明逾期未还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责任,并不意味着担保人自动免除担保责任。担保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需根据保证责任类型、保证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形来综合判断。
一、保证责任类型的影响
一般保证责任
- 定义: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责任承担: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担保人不得行使此抗辩权。
- 举例:若借条中约定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且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需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仅在对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时,担保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
- 定义: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承担: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借款逾期,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能以需先找借款人还款为由拒绝。
- 举例:若借条中约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且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
二、保证期间的影响
- 定义: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责任承担: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若出借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同样适用此规定。
- 举例:若借条中约定担保期间为6个月,且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需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三、其他免责情形
-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若借条因违法、欺诈、胁迫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相应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 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欺诈:如借条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或出借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担保人也同样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建议
- 审查借条条款:在签署借条时,应仔细审查保证责任类型、保证期间等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
- 保留证据:若作为出借人,应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 及时主张权利: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应及时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保证期间导致担保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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