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图形加文字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但在文字部分具有显著性且使用方式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侵权。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分析:
一、商标的整体性与文字部分的独立性
整体保护原则
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注册,其保护范围涵盖整个商标的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但若文字部分本身具有显著性(如“华为”“腾讯”等),即使图形不同,他人单独使用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仍可能构成侵权。
示例:若某商标为“苹果+图形”,他人将“苹果”单独作为企业字号用于手机销售,可能因文字部分显著性被认定为侵权。
文字部分的独立保护
若文字部分是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如“可口可乐”中的文字),且他人以相似方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即使图形不同,也可能因文字部分独立构成混淆而侵权。
二、显著性与相似性分析
显著性要求
文字部分需具有较高显著性(即能区分商品来源)。若文字为通用词汇(如“苹果”用于水果),则显著性较低,侵权风险较小;但若为臆造词(如“谷歌”),显著性高,侵权风险大。
相似性判断
需比较被诉企业字号与商标文字部分的字形、读音、含义:
三、混淆可能性评估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具体需考虑:
四、使用场景与意图
五、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
六、法律建议
总结:图形加文字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被用作企业字号是否侵权,需结合文字显著性、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及使用意图综合判断。若您面临此类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