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听证了可以不告知陈述申辩吗-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行政纠纷

在告知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可以不告知陈述申辩,这两者通常是并行存在的程序权利,但在某些特定程序环节中可能存在先后顺序或侧重点的差异。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原则和程序正义角度

  • 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程序和部分司法程序中,程序正当是基本原则之一。告知听证和告知陈述申辩都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体现。听证程序往往更为正式和全面,它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机会;而陈述申辩权则是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说明和辩解的权利。如果只告知听证而不告知陈述申辩,会剥夺当事人在更日常、简便程序环节中表达意见的机会,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可能导致程序瑕疵,影响最终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保障当事人权益:告知陈述申辩权能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前,及时对不利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说明,避免错误决定的产生。听证虽然也能实现这一目的,但陈述申辩更为灵活和便捷,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重要补充。例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如果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而不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可能因为不了解可以在更早阶段表达意见,而错过及时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认定事实的机会。

从具体法律规定角度

  • 行政处罚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这明确表明,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是当事人并列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义务同时告知。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必须同时告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 其他行政程序领域:在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程序中,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虽然可能没有像行政处罚法那样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但基于程序正当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通常也会在程序设计中保障当事人这两项权利,并且会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

特殊情况分析

  • 程序环节的侧重:在某些复杂的程序中,可能存在不同程序环节对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的侧重。例如,在行政机关初步审查阶段,可能更侧重于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让当事人先对相关事实和问题进行说明;而在后续决定作出前,如果当事人对初步审查结果有较大异议,再告知其听证权利。但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只是在程序推进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权利告知的侧重点和时机有所调整。
  • 紧急情况:在极少数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可能来不及同时履行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程序。但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应当在事后及时补正相关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为了及时制止污染扩散,可能先采取紧急强制措施,随后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给你的建议:如果你遇到了相关程序权利告知方面的问题,比如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告知你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你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补正程序。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