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是可以要求听证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听证一般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听证时,调查人员会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则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行政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公平的一种方式。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后,如果认为有必要,是可以要求听证的。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行政程序公正性的体现。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