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审未做司法鉴定,二审提出时法院不予准许的,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救济途径,核心在于审查未在一审申请鉴定的原因及二审申请的必要性。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一审未申请鉴定系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如未及时提出、证据收集不充分等),二审法院通常不予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申请原则上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若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未申请,导致一审未对关键事实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一般认为该过错不可归责于审判程序,故不予准许鉴定申请。此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若一审未申请鉴定系因客观原因(如证据未提交、鉴定条件不成就等),二审法院可能准许
若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鉴定申请,但因证据未被采信、鉴定机构无法受理等客观原因未完成鉴定,二审中可补充证据或说明情况后再次申请。此时需满足:
特殊情形:二审法院主动委托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若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但此类情形极少见,需满足“公共利益”或“程序严重违法”等严格条件。
行动建议:
提示:司法鉴定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手段,但需严格遵守程序规则。若对二审处理结果有异议,建议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避免因程序失误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