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侵权 责任怎么划分-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侵权的责任划分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交叉领域的复杂议题。以下,我将从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以及制度重构三个维度,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的责任划分。

一、法律原则层面

在法律原则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侵权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必须体现人类智力成果的核心要件。这意味着,AI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下可能面临双重挑战:一是算法的自主性可能与传统创作主体的认定标准相冲突;二是将AI视为技术工具的观点难以解释深度学习模型所展现的创造性输出。

因此,在责任划分上,需要着重考量AI生成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如果AI生成物是在人类参与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等环节,并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该生成物可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

在司法实践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侵权的责任划分已经出现了多个典型案例。例如,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乙、丙公司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对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判决中着重考量了四个因素:

  1. 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2. 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3. 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
  4. 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乙、丙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三、制度重构层面

在制度重构层面,为了破解AI著作权困局,可以构建“三维度”制度框架:

  1. 明确权属认定路径:从“工具论”到“合作作品”的演进,确立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例如,可以采用“实质性贡献梯度认定法”,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修改应用”的价值链条中,将人类的实质性智力劳动视为关键独创性贡献。

  2. 构建合理使用豁免机制:针对非商业性AI训练数据,采取列举式的明确解释路径,从立法层面设定法定许可的具体范畴。同时,为确保生成过程的可追溯性,引入“技术标识+区块链存证”的双重保护机制。

  3. 设立特殊职务作品制度:参考日本《著作权法》与《关于AI与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设立的“特殊职务作品”制度,将AI开发者设定为初始权利人,明确了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对AI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进行多维度指引,进而减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侵权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以及制度重构等多个层面。在坚守“独创性”核心要件的基础上,构建“人类主导、技术赋能、制度协同”的新型权利配置机制,是实现技术创新与文化繁荣良性互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