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计算,其法律依据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结论前置
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计算主要依据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同时考虑非法印刷、发行、销售过程中的预付款、定金、征订费等。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非法出版活动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进行。
详细解释
基本计算原则:
- 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数额或获利数额,原则上按其所从事的印刷、发行、销售的不同阶段进行计算。
- 在非法印刷或发行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预付款、定金、征订费应另行计入经营额。
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
- 承印者数额的计算:委印者应当交付承印者的印刷费为承印者的经营数额;这一数额减去印刷成本为获利数额。
- 委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数额计算:
- 委印并全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为经营数额。
- 委印后制成品未发行的,制成品总码洋的70%(或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为经营额。
- 委印后部分已发行、部分未发行的,已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加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为总经营款,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计算方法为:已发行出版物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数。
- 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费为经营额。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该法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经营数额的计算是判断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对于尚未印刷完成、尚未销售就被查获,或仅在限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内部发行的行为,可能不认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进而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非法出版物如果含有危害国家安全、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侮辱和诽谤、淫秽物品内容,应根据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相应的特定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非法出版活动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阶段进行细致的计算。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