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出版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
根据新闻出版署的相关通知,非法出版物主要包括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或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等。这类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具体认定时,出版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个人需提交该出版物的样本,如果是盗用或盗印的,还需提交非法和合法两种版本的样本作为认定依据。
二. 非法出版活动的打击与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或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可能面临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若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综上所述,非法出版物事项的法律依据明确,对于非法出版活动,我国法律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