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撤三不可以合并审理。这是因为商标侵权和“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标侵权: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的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
“撤三”:这是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据。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的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
由于商标侵权和“撤三”涉及的法律关系、审理程序、判断标准等都不相同,因此它们不能合并审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同时涉及商标侵权和“撤三”的情况,通常需要分别立案、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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