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与他人后,仍可以提出“撤三”申请,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一. “撤三”申请的含义与法律依据
- “撤三”申请: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撤销的情形,包括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不使用等。
二. 商标授权后的“撤三”可能性
- 授权不影响“撤三”: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并不改变商标权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免除其维持商标有效性的义务。因此,即使商标已被授权使用,仍可能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提出“撤三”申请。
- 使用证据的重要性:在面临“撤三”申请时,商标权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来证明商标在连续三年内确实被使用过。这些证据应能清晰、明确地展示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
三. “撤三”申请的影响与应对
- 影响:如果“撤三”申请成功,商标将被撤销,商标权人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这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应对:为避免“撤三”风险,商标权人应确保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持续、有效使用,并保留好相关使用证据。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商标续展、商标宽展等方式来维护商标的法律效力。
我建议:商标权人在授权商标使用时,应明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证据的保留等事项,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有效使用。同时,也应定期关注商标的维护情况,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撤三”申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